西安市碑林区政府职能机构,人民法院,对领导特批的事项,就可以不依法办理,拒不接受当事人依法提出的执行异议,严重侵犯当事人权利。 因该案系有一定级别的领导特批办理,以下经办人均多次拒绝当事人依法提出的执行异议,不受理,不接资料。不按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办理。 审判长:梅宏枝(312室) 审判员:夏怀山(312室) 审判员:赵 华 书记员:刘 辉 庭 长:赵卫东(302室) 附件:《民事诉讼法》相关法规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25条规定: 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,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。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,理由成立的,裁定撤销或者改正;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当事人、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。 相关证据及文档,可连续本人在资料下载区下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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